急性精神病人,經藥物治療病情緩解后,一般需維持治療一段時間。有資料表明,停藥1年、6個月、1個月復發率分別為90%、75%、25%,說明停藥易導致復發,停藥時間愈長,復發率愈高,故臨床大多主張在病情緩解后,繼續藥物維持治療3至5年,有的甚至終生服藥物維持治療。急性精神分裂癥患者,經治療緩解徹底,自知力恢復良好,具有外傾個性,情感豐富,起病急驟,誘因明顯,有良好家庭環境的支持,給予良好的心理行為治療和康復治療,則無須藥物維持治療。另有一部分慢性患者,因藥物所致過度鎮靜和不良的副作用,反而不利于病人與社會環境接觸和社會康復,且對慢性患者需小劑量藥物維持治療。其他則根據其病程、服藥史和藥減量病情反復、過去有無反復發作史、家庭環境等,來確定是否需要藥物維持治療。如不需長期維持者,撤藥時應逐漸減量,如系兩種藥物并用時,則應依次撤藥,并密切觀察病情變化。
維持治療的劑量,一般主張用治療量的1/2、1/3、或1/4,理想的維持量應是小量能獲得較好療效為佳??傊?,用藥要因人而異,因病而異,不要千篇一律。長期服藥較大劑量,很容易引起皮膚和眼部的色素沉著以及遲發性運動異常,一定要在??漆t生的指導下用藥。